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凡在我省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已办理备案手续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请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与网站签定接入服务协议的单位)代为履行备案等手续或自行登陆“备案管理系统”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三、非经营性网站应当如实填报备案信息或向其委托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真实的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敦促接入的网站在办理期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我局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非经营性网站,核发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新的备案编号。非经营性网站在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后,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五、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办理工作截止后,我局将对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